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1-10 16:32来源: 市城乡建设局作者:政策法规科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所处环节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委托 处理意见 备注(是否涉密等)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机构名称 主体 及理由
   
1 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前 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行政相对人 保留
2 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工程档案预验收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行政审批前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0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 行政相对人 保留
3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前 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 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保留
4 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备案 行政审批前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和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 保留
5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目录》(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有资质的燃气经营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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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非起重类) 行政审批前 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院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近3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院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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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行政审批前 有资质的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机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有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行政相对人 保留
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前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二章 资质条件 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8〕24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并经成本监审,现重新制定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安徽省消防总队评定并取得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时,可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与委托方在20%下浮幅度内协商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等社会公益性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按试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年检时,按试行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为委托人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检测合同,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技术检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收费结算清单。
四、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持《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明码标价,使用税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此前我省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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