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2 16:55来源: 市城乡建设局作者:建筑业管理科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淮建管[2020]135号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市建管处,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我局制定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淮南”,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市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红黑名单”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向社会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名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的审定、公布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是否列入、移出“红黑名单”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企业荣誉;

(二)承接工程项目获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优良工程、舜耕杯、黄山杯、鲁班奖等;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观摩学习会议在企业或企业承接的本市工程项目上召开的。

在奖励或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协调仍拒不支付,造成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六)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及不按标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第六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收集相关资料,报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批决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信用管理机构)按程序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确认的“红黑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淮南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及信用淮南网站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信息调整。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效期一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移出“红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红黑名单”移出情况在原网站上子以公布。

第七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各方主体,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评优评先、资本金及名类保证金交纳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批、招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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