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依法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6 14:59来源: 省住建厅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依法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工程建设通用规范规定,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选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工程建设领域适宜技术(产品)综合性能评估意见书》(原“推广证”)是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相关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估意见,由新技术(新产品)依托单位自愿提出评估申请,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自愿采信,不作为新技术(新产品)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强制条件。

四、市场主体应规范使用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各市造价信息期刊中发布的材料供应商报价不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在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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