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0 15:44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市定额站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升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我站制定了《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邮箱707253589@qq.com。

联系电话:6663850


附件:1.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涉及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结算及决算阶段,内容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及决算等全方位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宜将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的造价管控纳入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委托一家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的单一责任主体,避免各阶段责任分离,最终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委托进行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咨询企业签订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内容、范围、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咨询企业应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结算等不同阶段,依据现行计价依据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咨询企业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若发生偏离,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建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 咨询企业应树立工程成本动态控制、价值创造为核心的咨询服务理念,以技术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为原则,对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提出优化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咨询单位提出的优化建议进行合理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设计,充分发挥事前控制在投资管控中的作用。

第九条 咨询企业应配合委托人参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提出针对性、合理性措施和建议。对于已经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事件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处理风险事件、工程索赔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条 咨询企业应建立企业数据库,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鼓励咨询企业运用BIM技术将信息管理贯穿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为参建各方协同工作提供数字化服务。

第十一条 咨询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DB34/T1948-2013)的要求做好资料归纳收集,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中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第十三条 咨询企业应提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统筹能力和专业水平,通过为咨询服务的项目建设及运行增值体现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按比例对咨询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条款

征求意见稿内容

修改内容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