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1 14:45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出台背景

为改善我市老旧小区居住功能 ,居住体验感,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7月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淮建物业联〔2023〕49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出台依据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规政策。

三、起草过程

一是起草初稿。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是征求意见。市住建局组织召开研讨会,牵头草拟了《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相关部门意见。在与各方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三是合法性审查。2023年7月上旬,局政策法规科组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程序法规内容。四是上会讨论结果。7月中旬,市住建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含6个方面18条内容。

第一方面:基本原则,各县区要严格遵循业主意愿、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摸清辖区楼栋基本信息,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方面:明确哪些楼栋满足加装条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无电梯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满足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三方面:明确实施主体,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由实施主体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方面:实施程序,分为征询业主意见、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单位制定设计方案、社居委查验方案后公示设计方案、业主签订协议明确电梯管理事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办理审查备案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后工程才施工、实施主体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

第五方面:审查和监管,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六方面:职责分化,明确各市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

五、创新举措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协助业主开展加装电梯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运营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可统一公布本市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专业机构名录,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二是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增设电梯及电梯日常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三是实行财政奖补。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15万元/台予以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业主),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七、下步工作

《意见》实施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改善我市老旧小区居住功能。

政策咨询渠道: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监管科   杨风  536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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