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流程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1、收费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安徽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税〔2014〕151号;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淮南市物价局淮价商〔2016〕25号。
2、征收范围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3、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0元/吨;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2.22元/吨。
承办科室:综合计划财务科 监督方式:6644372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