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条:物业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予以返还。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灭失的,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账面余额返还手续。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房屋业主
四、申请条件
物业灭失的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房屋灭失证明等)。
(二)审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查资料无误后,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账面余额返还手续。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淮南一中南门西侧150米新光大厦五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664511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流程
(一)业主可登录皖事通,搜索“维修资金查询”查询;
(二)业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查询;
(三)业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山南新区、田家庵区、毛集实验区、潘集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淮南一中南门西侧150米新光大厦五楼)
办理时间:
1.窗口,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2.中心,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6672335、666350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申报材料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造价师注册信息、造价咨询业绩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六、服务流程
登录“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与审核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咨询电话:0554-666385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绿化养护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巡查
2.检测
3.维修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1074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1074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巡查
2.检测
3.维修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1074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和2010年8月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巡查
2.检测
3.维修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1074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一、办理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巡查;
2.检测;
3.维修。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1074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审查具备条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3.领证:通知法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
咨询电话:0554-536122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工程质量投诉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办理。
六、办理时限
办结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公民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调阅工程档案要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人为公民,调阅涉及的工程必须拥有所有权及合法合规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法人或社会组织出具介绍信、身份证;
2.公民出具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介绍信或相关证件想淮南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调阅室申请;
2.查阅:按照申请人要求查阅相关档案;
3.办结:复印或刻录光盘。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档案管理室
咨询电话:0554-66830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网签备案制度。(三) 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为交易双方提供无权属争议并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窗口提交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2.审查: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窗口审查申请材料,系统录入房地产交易合同。
3.备案:经交易双方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合同备案。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咨询电话:0554-666442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查询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明确网签备案信息的查询与共享要求。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信息技术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可申请查询其自身的不动产交易信息,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交易信息,国家机关限定于调查处理事项相关信息,不得超范围查询。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询目的的说明
3、符合查询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房地产大厦3楼信息技术服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666442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租赁备案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租赁备案科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租赁备案科审查具备条件的,重新打印租赁备案证明。
3、发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房地产大厦2楼服务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688760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重新打印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领证: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6885239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3、《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承办机构
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
四、申请条件
1. 交易双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2.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合同备案
五、申报材料
1.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2.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复核;
4、办结。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房地产大厦三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 — 12:00,下午:14:30 — 17:30
咨询电话:688726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物业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投诉人通过电话、信件、实地反映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对投诉内容登记,十五日内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办理时限
十五个自然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淮南市政务中心A座)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咨询电话:0554-536636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服务流程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淮南市政务中心A座)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淮南一中南门西侧150米新光大厦五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咨询电话:0554-5366361、0554-664655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一、办理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五、服务流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淮南市政务中心A座)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淮南一中南门西侧150米新光大厦五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咨询电话:0554-5366361、0554-664655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工程质量投诉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办理。
六、办理时限
办结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掌握有关信息,经判定,主动发布预警预报。
六、办理时限
随机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五、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整改通知。
2、办结:出具办结结果。
3、送达:送达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东区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12:00 13:30-17:0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五、申报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消防验收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整改通知。
2、办结:出具办结结果。
3、送达:送达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消防设计审查15个工作日,消防验收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消防设计审查2个工作日,消防验收7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中心G座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东区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12:00 13:30-17:0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21年4月29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对特殊建筑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后主动发布。
六、办理时限
随机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21年4月29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它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后主动发布。
六、办理时限
随机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536123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8年11月23日公布,2022年3月25日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第十四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3月25日修订)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11.1.2条: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2.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或诉讼。第11.1.3条:如发承包双方采用本标准1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发生利益冲突,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第11.1.4条: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争议处理决定,按本标准第11.1.1条的规定确认相关争议的解决结果或签订相关的和节目(补充)协议。第11.1.5条:如发承包双方按本标准11.1.3条、第11.1.4条的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一)计价依据解释:《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造价纠纷调解: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2.发、承包双方身份证明材料;3.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计价依据解释:
1.咨询人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造价纠纷调解:
1.发承包双方申请人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受理后,组织召开由发承包双方申请人共同参加的纠纷调解会。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申请人要求终止调解的,终止调解。
七、服务时限
1.计价依据解释:即时答复,复杂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
2.造价纠纷调解:一般15 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35号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咨询电话:0554-666385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关管理部门。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通过信息员网络、市场调查等多渠道采集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及人工价格信息。
2.信息审核。对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测算,经征询意见、收集建议,通过3级审核确定。
3.信息发布。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开发布。
六、办理时限
1.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每月发布一期。
2.人工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35号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咨询电话:0554-666385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建城函〔2016〕1408号)第四条:各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质检测技术力量每季度第三个月开展并完成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共供水水质情况。
二、承办机构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服务条件
本项为政府主动公开服务,无特定申请条件。公开内容为市本级公共供水(包括出厂水、管网水)的季度水质检测信息。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 采样检测:每季度第三个月,由承办机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对公共供水进行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2. 报告编制与审核: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承办机构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3. 信息发布: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正式发布水质检测报告。
七、办理时限
每季度发布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完成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
咨询电话:0554-536122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承办机构
市住建局给排水及设施管理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巡查
2.检测
3.维修
七、服务时限
日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建局给排水及设施管理科、市政园林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4--5361209、0554-269935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复检、变更、补办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3069号):已通过考核的人员由所辖市、县统一发证。证书变更、注销、遗失、换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复检、变更、补办
五、申报材料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人员报名表、社保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区域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具备条件;
3.考核: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业考核。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核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领证:通知企业法人领取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热力监管科、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及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0554-5361225、0554-68083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78382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