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市辖区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登记、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保要求
2025年度,已申请通过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续保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有变化的,必须主动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没有变动无需再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
二、新申请渠道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新申请家庭),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皖事通”APP提交申请材料。
三、新申请和续保时间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随时受理新申请,对于拒绝受理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严肃处理。6月15日前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从2025年1月开始发放;以后提交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从申请当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
续保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有变化的,其中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轮候的续保家庭6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续保家庭7月31日前提交。
四、工作部门职责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包括自建房、小产权房、承租公房等),对户籍、灵活就业群众的收入、住房情况中的自建房等进行重点审核,承担主要审核责任。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收入、住房、婚姻等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复审,并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范围内对审核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市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五、审核时限及流程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完成新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复审;6月20日完成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续保家庭的受理、初审、复审,8月20日前完成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续保家庭的受理、初审、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实时完成新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核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7月20日前完成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续保家庭的复核,原则上9月20日前完成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续保家庭的复核。
各级工作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对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范围
新申请市级、区级、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24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5052.8元,含15052.8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2.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24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8224元,含2822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24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6倍(低于56448元,含56448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二)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或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县区、园区工作。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2024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6倍(低于56448元,含56448元)。属于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五)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
在保证以上人员住房需要的基础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七、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范围
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24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5052.8元,含15052.8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24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8224元,含2822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3.在淮南市辖区内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不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2.在淮南市辖区内工作,已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6.2024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8224元,含28224元)。
7、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八、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2025年淮南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市辖区标准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人。
(三)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为三类发放标准:
一类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00%发放。
二类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80%发放。
三类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0%发放。
(四)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各层级管理部门机构建设,落实社区等业务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完善审核工作协调机制
各区要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工作,对于审核内容一样的工作,要打破部门和人员分工隔阂,共享审核结果,通过部门或者人员并联审核等方式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率。
(三)加强基层单位工作主动性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摸排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住房救助需求,把住房救助与其他救助工作有机结合,把摸排工作和后期的调查核实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更快更高效完成住房救助工作。
(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一项重要指标,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轮候选房方式,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尽快分配入住。
(五)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
各区要继续加大对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配备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要严格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房源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等各类信息,增强住房保障信息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护申请家庭信息安全
对于涉及申请家庭人员的户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各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相关核查部门仅可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时调阅、查询相关信息,严禁将申请人信息外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依法依规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时,严禁公开申请人个人手机及住宅电话号码,严禁公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严禁公开申请人详细房屋坐落地址(含户籍地址、现住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地址)。
(七)强化投诉受理机制
各区要完善监察、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取证、及时查处,保证所有举报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反馈和答复。
十、本通知的时间效力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下发之后申请、审核的标准依据此文件执行;文件下发之前的申请、审核认定的标准不依据此文件。
凤台县、寿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