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分目录(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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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确认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确认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行政确认违反相关政策的; 6、在行政确认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确认的; 7、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在行政确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在行政确认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531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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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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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 l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 证 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第二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 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 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确认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确认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行政确认违反相关政策的; 6、在行政确认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确认的; 7、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在行政确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在行政确认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531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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