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分目录(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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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依据、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实地踏勘,进行核定。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由代收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4、事后监管责任: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代收单位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月上交到财政专户。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给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531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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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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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依据、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实地踏勘,进行核定。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占用人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给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531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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