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及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现将《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3年8月7日
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范及示范文本
目 录
一、工作规范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规范.........1
(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3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流程.........................4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5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约流程.................7
(六)征收集体土地应公告公示内容.....................................8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公告公示内容.........................9
(八)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10
二、示范文本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13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1
(三)房屋征收选房序号单..................................................26
(四)XXX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27
(五)XXX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28
(六)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29
(七)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30
(八)X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审批流转单.............31
(九)XXX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32
(十)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34
一、工作规范: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规范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详实规范、一户一档的原则。要规范填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等信息。协议经被征收户和征收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存档备案。
二、具体要求
(一)未选房、未结算阶段
1.征收集体土地
(1)填写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2)填写被征地农户家庭安置人口情况;
(3)填写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
(4)按照淮府〔2021〕79号文件计算填写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等金额;
(5)填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2.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1)填写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2)填写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信息;
(3)对被征收房屋内装潢、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评估,填写评估金额;
(4)填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5)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填写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评估价值、补偿金额相关内容。
3.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被征收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二)已选房、未结算阶段
1.对补偿方式中房屋产权调换内容进行填写完善;
2填写安置房性质、地址、价格等具体信息。
(三)已选房、已结算阶段
列出补偿清单与补偿明细,作为协议附件存档。
(四)已交房、已结算阶段
1.按实际交房时间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按安置房实测面积结算房屋差价款;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被征收人留存一份,财务结算一份,其余两份归档保存;
4.被征收土地、房屋有权属证明的收回原件。
三、附件要求
(一)装潢附属物评估报告: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盖章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二)补偿明细:依据补偿文件标准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等费用及相关补偿事项,列出补偿明细及金额。
(三)被征收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需被征收人提供原件,复印件需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归档。
(四)相关表格单据: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升服务水平,现制定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是严禁干预第三方测绘、评估工作。禁止利用房屋摸底丈量、装潢附属物登记、选房、补偿结算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从中捞取好处;
二是严禁向被征收群众索取钱物、接受吃请,提出任何与征收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是严禁参与抢搭、抢建、抢种、抢装等各类活动;
四是严禁与村(社区)干部或被征收户恶意串通,故意弄虚作假,加大征收征用数量和补偿金额,合谋侵吞国家财产;
五是严禁作超出职责范围的承诺,无政策依据随意答复被征收户;
六是严禁在被征收地块、被征收群众中散布各类不利于征收的言论;
七是严禁以任何名义为被征收户谋取不当利益说情,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酒后工作;
八是严禁入户调查时衣冠不整,讲粗话、脏话,工作简单粗暴、威胁恐吓;
九是严禁私买私卖安置房、更名改姓、违规分户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是严禁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支持、怂勇、煽动闹事。
对违反以上规范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流程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流程
第一条 根据各征迁工作组安排,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苗木、附属物、装潢等)进行丈量登记(或第三方测绘),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征收档案。
第二条 依据户口簿等资料登记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相关材料复印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征收档案。
第三条 根据被征收人参加选择安置房的时间顺序,确定选房序号,开具《选房序号单》。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房后,为其开具《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
第五条 按照丈量或测绘情况,计算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金额。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计算应交纳购房款。根据上述计算情况填写《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
第六条 完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其它事项,双方签字盖章,审核存档。
第七条 根据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开具《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各征迁工作组负责整理建立档案,由征迁实施主体整理汇总后,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发展改革等部门征询确认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建的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登记。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对经调查认定应当补偿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产权凭证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涉及旧城区改建,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会。
六、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区政府。
八、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数量超100户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区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签协议的期限不低于30日)。
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给被征收人的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不超过45日)。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资料归档。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约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约流程
第一条 根据各征迁工作组安排,由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潢、附属物等进行测绘、评估,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征收档案。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需结合有效权属证明确认补偿房屋面积。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被征收人参加选择安置房的时间顺序,确定选房序号,开具《选房序号单》。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房后,为其开具《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
第五条 按照丈量或测绘情况,计算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金额。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计算应交纳购房款。根据上述计算情况填写《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
第六条 完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其它事项,双方签字盖章,审核存档。
第七条 根据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开具《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各征迁工作组负责整理建立档案,由征迁实施主体整理汇总后,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区档案馆。
(六)征收集体土地应公告公示内容
征收集体土地应公告公示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拟征地听证资料(1.听证通知书;2.听证处理意见)
五、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报批材料(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4.征收土地方案;5.供地方案)
七、征地批准文件
八、征收土地公告
九、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公告公示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公告公示内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二、房屋调查登记(1.入户调查通知;2.调查认定结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2.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而召开听证会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摸底调查认定情况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分户补偿结果
八、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九、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八)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档案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解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据。各区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均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档案。
第三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是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直接产生的真实记录,本规范所指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是指依法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移交”的原则,根据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性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确保土地、房屋征收档案齐全、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区档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所辖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并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应当与土地、房屋征收各项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七条 在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反映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原址原貌、搬迁安置、补偿领款、重大活动等)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2)执行。
第十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按“属地原则”纳入项目所属乡镇、街道的全宗作为专门档案进行管理,并按项目进行分类、编目。土地、房屋征收档号的统一格式为:全宗号-项目名称代号-案卷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与被拆迁户的档案分开立卷,按照“一户一卷”的原则进行归档。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整理。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征地实施单位和拆迁责任单位要对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利用等制度,纳入有关科室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档案装具,库房内配备档案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档案的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作用,严格履行档案利用程序和手续,利用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档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损失的。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
附件1: |
|
|
|
|
征收集体土地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一、房屋征收管理文件 |
1 |
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永久 |
|
2 |
拟征收土地告知(预公告) |
永久 |
|
|
3 |
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件 |
永久 |
|
|
4 |
拟征收土地有关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 |
永久 |
|
|
5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永久 |
|
|
6 |
《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永久 |
|
|
7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永久 |
|
|
8 |
辖区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
永久 |
|
|
9 |
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用地由国务院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都);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
永久 |
|
|
10 |
征收土地公告 |
永久 |
|
|
11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永久 |
|
|
12 |
征拆安置统计表 |
永久 |
|
|
13 |
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有关资料 |
永久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二、补偿安置文件 |
1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永久 |
|
2 |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证明材料 |
永久 |
|
|
3 |
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或宅基地不动产证复印件 |
永久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永久 |
|
|
5 |
房屋及附属物丈量表或测绘表(附房屋平面图) |
永久 |
|
|
6 |
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拆迁手续的有关委托证明材料 |
永久 |
|
|
7 |
被征收人申请特殊照顾的报告 |
永久 |
|
|
8 |
对被征收人给予照顾补充的材料 |
永久 |
|
|
9 |
选房序号单;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征收费用审批流转单 |
永久 |
|
|
10 |
被征收人的家庭协议或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
永久 |
|
|
11 |
安置房分配结算凭证 |
永久 |
|
|
12 |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
永久 |
|
|
13 |
被征收人信访处理材料 |
永久 |
|
|
14 |
法院裁决书或裁决中止、终结的决定 |
永久 |
|
|
15 |
权益转让相关材料 |
永久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三、声像资料 |
1 |
在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有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
永久 |
|
2 |
项目范围内街道、区域、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
永久 |
|
|
3 |
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 |
永久 |
|
|
附件2: |
|
|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一、房屋征收管理文件 |
1 |
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书面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据资料;征收范围内的规划红线图 |
永久 |
|
2 |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情况的证据资料 |
永久 |
|
|
3 |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资料 |
永久 |
|
|
4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报送、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及修改情况等有关资料(需公示的附公示照片) |
永久 |
|
|
5 |
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存储及使用资料(专户存款证明及补偿费支付协议) |
永久 |
|
|
6 |
被征地居民小组基本情况及民意调查;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 |
永久 |
|
|
7 |
征收决定的形成及征收决定公告资料(附公示照片) |
永久 |
|
|
8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 |
永久 |
|
|
9 |
选定评估、拆除、测绘、搬家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材料(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合同);与补偿有关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公示及评估鉴定资料 |
永久 |
|
|
10 |
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送达及公告资料 |
永久 |
|
|
11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资料 |
永久 |
|
|
12 |
征拆安置统计表 |
永久 |
|
|
13 |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有关资料 |
永久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二、补偿安置文件 |
1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永久 |
|
2 |
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
永久 |
|
|
3 |
被征收房屋产权凭证复印件或合法建房手续 |
永久 |
|
|
4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永久 |
|
|
5 |
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或公房单位证明 |
永久 |
|
|
6 |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永久 |
|
|
7 |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丈量表或测绘表(附房屋平面图);评估报告 |
永久 |
|
|
8 |
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拆迁手续的有关委托证明材料 |
永久 |
|
|
9 |
被征收人申请特殊照顾的报告 |
永久 |
|
|
10 |
对被征收人给予照顾补充的材料 |
永久 |
|
|
11 |
选房序号单;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征收费用审批流转单 |
永久 |
|
|
12 |
被征收人的家庭协议或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
永久 |
|
|
13 |
安置房分配结算凭证 |
永久 |
|
|
14 |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
永久 |
|
|
15 |
被征收人信访处理材料 |
永久 |
|
|
16 |
法院裁决书或裁决中止、终结的决定 |
永久 |
|
|
17 |
权益转让相关材料 |
永久 |
|
|
分类 |
序号 |
归档文件内容 |
期限 |
|
三、声像资料 |
1 |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有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
永久 |
|
2 |
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街道、区域、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
永久 |
|
|
3 |
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 |
永久 |
|
二、示范文本: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XXX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XXX区XXX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附属物征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 (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三条 XXX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XXX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征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一般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区片地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装饰装潢、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等,青苗包括作物、林苗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生活设施固定衣柜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5%。
第七条 对于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本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按以下两种方式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
第十条 货币补偿安置对象须是户籍在XXX区XXX项目区域内常住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员。
货币补偿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征收农户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
(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登记发证的住宅,其货币补偿标准为:
1、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100%补偿。
2、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100%补偿。
(二)未登记发证,在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在册,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的建筑物,按登记在册建筑物面积予以100%补偿;登记在册但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按本市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未登记发证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2、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机构复核后在乡(镇)、村(社居委)指定地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与第三项规定情形并存的,在计算补偿面积时扣除第一项、第二项应补偿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计算补偿面积。
各类情况补偿建筑面积不叠加,不重复计算。被征收户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2处及以上房屋的,合并1处丈量测算,且只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对象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公安机关登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
(2)在征地预公告后因婚姻、出生、军人退役、刑满释放迁入的人员。
(3)原为常住人口的现役士兵。
(4)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5)征地时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历次征地中应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员。
(6)原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含户口已注销的服刑人员)。
(7)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为安置人员的情形。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按户内符合条件的安置补偿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根据征收区域就地安置房屋和异地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增购15平方米安置房,增购的住宅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房屋评估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户可增加1人计算安置的住房面积:
(1)被拆迁人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继续生育子女的。
(2)被拆迁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3、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符合规定迁入或者入户的人员。
(3)夫妻双方已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人员。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迁出的人员。
(5)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6)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列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
(二)安置房户型、面积、选定顺序及抵扣补偿
本征收区域实行就地还原和异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面积由田家庵区姚家湾城中村地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被征迁人选定安置房的顺序由其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顺序确定。
(三)其它:
1、搬家费:800元/户,主动配合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户给予2000元拆除费用。
2、对于自行搬家困难,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搬家的,由被征迁户本人提出申请,经XXXXXX部门研究同意后另行给予政府助搬。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计算,选择现房安置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每人每月按260元的标准支付;只有1人户按每月500元支付;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2个月后每半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待安置房交付时另行支付4个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不能交付还原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提供不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现房给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
四、非征收区域内户籍居民购买或建设房屋的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且已办理用地或规划审批手续的,审查认定后参照集体土地上被征房屋货币补偿办法给予补偿。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三条 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时登记在册,参照集体土地上被征房屋货币补偿办法给予补偿。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之后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拥有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房屋的,所继承房屋参照集体土地上被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仓储、办公、商业等
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商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商业用途房屋认定方式、认定面积及具备条件:
1、已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规划确定商业用途房屋面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在2004年度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时登记在册,2017年1月1日以后一直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的合法手续及证照),沿城市主干道的房屋,只认一层,纵深不得超过10米。
(二)补偿办法为:按认定的商业用途房屋面积等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补偿给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50%支付,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支付;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合法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为:商业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确因生产经营安装的机械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市场价支付。
六、奖励
第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后不予补偿的房屋面积可按照36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该部分的室内装修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提前签约奖励:自本方案发布15日后起(含15日)45日内签约的,按每户20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七、预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依法采用预征收方式实施。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达到一定比例后,征收人发布交房公告,已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交房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评估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公众与当事人参与原则。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
1、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从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2、被征收人代表现场参与评估机构摇号选定工作,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3、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所称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XXXXXX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
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改善城市面貌,依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 XXX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XXX区XXX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征收补偿对象: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
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起XX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 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六条 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全部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框架XXXX元/平方米,砖混XXX元/平方米,砖木XXX元/平方米,简易房XXX元/平方米。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类、商业经营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2、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和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部分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超出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4、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上款增购 15 平方米后仍不足 60 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的70%增购至 60 平方米。
5、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非住宅类
房屋按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各区可根据项目实际确定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如田家庵区姚湾项目商业类房屋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如下: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人补偿给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50%进行支付,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及选定顺序
本征收区域实行就地还原和异地还原安置形式,具体安置楼栋位置、户型由XXXXXXXXX另行公布。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的顺序由其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顺序确定。
第八条 奖励与补助
1、搬迁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 500元支付。
(2)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
(3) 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为: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XXX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3、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给付;商业经营性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不能交付还原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将提供不低于安置房价值的现房给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房交付时,按原标准另行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征收人自被征收人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向被征收人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第十条 自本方案发布XX日后起(含XX日)XX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XXXXXXXXX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三)房屋征收选房序号单
|
XXX项目房屋征收选房序号单 被征迁户 ,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序号为 号(NO. )。 XXX项目改造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该房号一式两份,被征迁户与征迁办公室各持一份。
|
XXX项目房屋征收选房序号单 被征迁户 ,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序号为 号(NO. )。 XXX项目改造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选房序号单一式两份,被征收人与XXX公室各持一份。
(四)XXX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
XXX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
编号:
![]() |
被征迁(征收)户在领取《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2日内,持《产权调换房屋确定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等有效法定证件到所在征迁组测算,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计后,凭《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结算相关费用。
被征迁(征收)户:
选 房 组:
年 月 日
(该确定单一式四联,分别为存根、结算流转、财务记账、开发企业留存)
(五)XXX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
XXX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
被征收人姓名:
1、被征收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
2、安置房屋地址: 。应安置建筑面积: ㎡。
3、补偿费用:
(1)被征收土地补偿金额 元;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部分,补偿 元;
(3)附属物及装潢补偿 元;
(4)搬家费 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
(6)停产停业损失 元;
(7)奖励 元;
(8)其他 元;
以上合计 元。
4、被征收人所选房屋超应安置面积 ㎡,单价: 元 /㎡,合计应缴纳购房款: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六)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单
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费用计算单
被征收人姓名:
1、被征收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自建房建筑面积 ㎡。
2、安置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 。
3、被征迁人缴纳模拟房改费用 元。
4、补偿费用
(1)自建房补偿 元;
(2)附属物及装潢补偿 元;
(3)搬家费 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
(5)停产停业损失 元;
(6)奖励 元;
(7)其他 元;
以上合计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4、被征收人所选房屋超应安置建筑面积 ㎡,单价: 元 /㎡,合计应缴纳购房款: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
|
被征收人姓名 |
|
补偿安置协议编号 |
|
|
被征收房屋地址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验收人(签字或盖章): |
|||
|
被征收人(签字): |
|||
|
交房时间: 年 月 日 |
|||
注:本验收单涂改无效
………贰……零……贰……叁……年……
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
|
被征收人姓名 |
|
补偿安置协议编号 |
|
|
被征收房屋地址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验收人(签字或盖章): |
|||
|
被征收人(签字): |
|||
|
交房时间: 年 月 日 |
|||
注:本验收单涂改无效
(八)X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审批流转单
X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审批流转单
|
被征迁户 |
姓名 |
|
家庭人口数 |
|
||||
|
身份证号 |
|
|||||||
|
选房序号 及时间 |
住宅选房序号 |
|
时间 |
|
||||
|
商业选房序号 |
|
时间 |
|
|||||
|
房屋补偿款 |
|
|||||||
|
奖励 |
|
搬家费 |
|
临时安置费 ( 个 月) |
|
|||
|
停产停业 损失费 |
|
装修及附属物费 |
|
|||||
|
合计 |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 |
|||||||
|
征迁小组测算人 (签字) |
|
征迁小组组长 (签字) |
|
|||||
|
复核人(签字) |
|
|||||||
|
审批人(签字) |
|
|||||||
|
备注 |
|
|||||||
(该审批流转单一式四联,分别为存根、结算流转、财务记账、开发企业留存)
第一联:存根
(九)XXX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市 区 乡(镇、街道、社区委)
|
一 |
协 |
甲 |
实施单位名称 |
|
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务 |
|
|||||||||||||||
|
乙 |
安置对象户主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因 项目建设,乙方位于 房屋在项目范围内需搬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双方谨遵执行。 |
||||||||||||||||||
|
二 |
拆迁房屋情况 |
地址 |
|
产权属性 |
|
|||||||||||||
|
房屋证照名称及登记字号 |
|
用途 |
|
|||||||||||||||
|
房屋结构 |
|
房屋成新 |
|
|||||||||||||||
|
建筑面积 |
拆除房屋 ㎡,其中有证面积 ㎡。根据政策,该户符合安置的人口数 人,认定有效面积 ㎡,该户按规定补齐人均30㎡有效面积需缴纳 元。 |
|||||||||||||||||
|
三 |
安置人口情况 |
家庭关系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备 注 |
|||||||||||||
|
户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安置人口数 |
|
|||||||||||||||||
|
四 |
安置对象选择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 |
|||||||||||||||||
|
货币补偿 |
评估机构 |
|
评估时点 |
|
评估报告编号 |
|
||||||||||||
|
评估单价 |
元 |
计价面积 |
㎡ |
|||||||||||||||
|
评估总额 |
元,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
产权调换 |
产权调换面积 |
㎡ |
增购面积 |
㎡ |
增购单价 |
元/㎡ |
||||||||||||
|
其他 |
|
安置地点 |
|
|||||||||||||||
|
合计安置面积 |
㎡ |
|||||||||||||||||
|
拟选择安置房户型及套数 |
|
|||||||||||||||||
|
五 |
其 |
临时安置费 |
元 |
过渡期限 |
月 |
|
|
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补偿费 |
元 |
|||||
|
搬迁补助费 |
元 |
生产经营设施搬迁评估金额(评估报告编号) |
|
|||
|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 |
元 |
是否评估(评估报告编号) |
|
|||
|
停产停业损失费 |
元 |
|||||
|
奖励等其他 |
元 |
|||||
|
合计金额 |
元, 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
六 |
费 |
补偿对象 |
元 |
|||
|
补偿对象 |
元 |
|||||
|
两比后补偿 |
元, 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
七 |
双方约定内容 |
|
||||
|
八 |
附 |
1、补偿对象对提供的相关房屋证照、证件等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证照证件或公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本协议自始无效,对已补偿费用和安置房屋依法予以追缴。 |
||||
|
2、实际过渡期限超过本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依照《XXX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
||||||
|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一份由甲方负责交付存档。 |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十)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对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房屋及附属物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乙方房屋征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地址 。
(二)房产证号: ,房屋使用性质: ,
结构: ,登记建筑面积 ㎡,实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
(三) 结构自建房 ㎡,符合补偿条件的 ㎡。
二、安置补偿:
乙方自愿选择 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被征收房屋 ㎡,共计 元;
2.甲方按8元/㎡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 元;
3.乙方被征收房屋装潢评估价值 元;
4.签约奖励200元× 天,共计 元;
5.其他补偿 元;
以上合计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乙方还原房位置为 室,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实际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公摊率 %。
2.乙方被征收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还原的原则,转换成建筑面积后还原乙方 ㎡,与还原房建筑面积差 ㎡,其中增购15㎡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70%计算,单价( 元/㎡),小计 元,其他增购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 元/㎡)×面积( ㎡)小计 元。向甲(乙)方支付差价款合计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待还原房建成具备交房条件后,双方结清差价款,甲方与乙方办理交房手续。
3.被征收房屋水、电、燃气、宽带、有线电视等由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办理相关报停手续。
4.被征收房屋装潢评估价值 元。
5.符合补偿条件房屋价值 元。
6.临时安置补偿费:①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甲方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于乙方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发放。②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2个月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至交房为止,临时安置费自乙方交房(领取交房确认单)之日起计算发放。选择期房安置的,36个月后甲方积极提供不低于安置区域房屋价值的现房进行妥善安置;房屋交付时,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另增发4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每月12元/㎡向乙方支付。乙方临时过渡安置费 元。
7.甲方按8元/㎡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两次共计 元。
8.乙方在规定时间签定征收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领取交房确认单,主动配合拆迁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 元。
9.备注: 。
10.以上4、5、6、7、8、9项费用合计: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11.乙方模拟房改需缴纳费用: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三、在协议签订时,乙方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予甲方。对于已享受征收安置或在征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予以公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双方根据实际面积结算差价。乙方持协议及所需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协议各项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或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 办 人(签字): 乙 方(签字):
征收组组长(签字):
复核组(签字): 联系电话:
甲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