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08 15:29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寿县房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动员办公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88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

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有效化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开发利用住宅小区空间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72) 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位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停车收费标准

本指导意见车位租赁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依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的市场参考收费标准,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一)车位租赁费

1.室内(地上室内停车位和地下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附赠的非人防工程停车位) 车位租赁费,最高标准为120/.月。

2.机械车位租赁费最高标准为100/.月。

3.经依法规划的露天停车场车位租赁费用最高标准为90元/辆.月(不含小区道路);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经履行法定程序后,车位租赁费用最高标准为40元/车.月。

4.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租赁费。小区内未办理车位租赁协议的业主以及经本小区业主同意的外来访客,在本小区尚有未出租车位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临时停放,不区分室内、室外,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不少于两小时内免费停车,超出免费停车时段不足12小时的,最高收费不超过5元,超出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超过24 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

以上车位租赁费标准下浮不限,实际执行幅度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规划方案审批时参与计容的车位租赁费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室内停车位(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停放服务费最高标准为30元/辆.月;机械车位停放服务费最高标准为50元/辆.月。以上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和公务用车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管理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费收取条件

1.机动车停放费收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建设或施划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明码标价公示牌。

2.如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 张出入卡, 其成本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租赁费(含临时停车)扣除合理成本后,所得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车位租赁及确认要求

室内外停车位分别由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制定车位租赁方案,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未制定车位租赁方案的住宅小区,业主车位的取得,按照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小区停车管理规则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认车位租赁权。室外停车位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 地下非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人防车位按照国防动员部门规定执行。

(三)消防登高面和消防通道使用规定

消防登高面和消防通道,不得施划线标作为固定停车位使用,也不得作为临时停车位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乱停乱放行为,防止被占用、堵塞。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可采取拍照、摄像的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构报告,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按照制定的小区停车管理规则采取约束性措施。

 三、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一)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在人防工程内醒目位置张贴人防工程示意图、维护管理制度和平时使用须知等管理标识。设置统一人防车位管理标牌,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墙体、柱体涂刷统一标识带,标注人防车位(库)不得出售、附赠、投诉电话等内容,防止和减少人防车位使用纠纷或者投诉行为。

(二)人防车位上方需悬挂标识牌或在车位内喷涂人防字样,做到人防车位区域一目了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四)在居民区人防工程增设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征求国防动员部门意见。

(五)人防工程(车位)的管理维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防动员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相关要求

本意见所指参考收费标准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执行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办法及信用档案实施细则时,将该事项列为考核内容,如不按照执行,可作为考核重大问题项进行扣分和记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寿县、凤台县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政策咨询渠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科  张昊  536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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