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17 15:24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淮南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原则上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五年。其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策划提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淮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评议考核、评选表彰和宣传报道,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开展提案工作交流、培训活动;
(十)加强与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十二)接受安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县、区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者须出于自愿并参加过相关调研或了解相关情况。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我市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全市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
(四)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并通过市政协网站提案办公系统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年提案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八月底,其后提出的作为下一年大会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将政协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材料和平时各类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等及时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或与现行地方法规相悖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单纯为了争取资金、项目、编制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超越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四)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形式反映和处理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也可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方面参阅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报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立为年度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集中交承办单位办理。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承办单位办理。
所有提案实行网上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登录市政协网站提案办公系统接收所承办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市直各部门,驻淮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在接收提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以函件方式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退办理由,提出承办建议,经协商后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日常调度,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三)承办单位应围绕提案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四)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函复提案者,并附上征询意见表,同时登录市政协提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答复。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和征询意见表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和征询意见表送第一提案者,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和征询意见表送提案者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和征询意见表送召集人。由中共淮南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须抄送市委办公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驻淮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尽快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在正式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重点提案复文应事先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并向作出办理批示和领衔督办的市领导报告,经协商一致后再正式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二条 提案者应当在收到办理复文后两周内填写好征询意见表寄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直接登录市政协提案办公系统填写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同基本满意。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市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率先开展重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双向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各承办单位、提案者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协商,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提案,提案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活动,组织提案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八条 积极有序开展市委书记、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未能按期办复的提案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可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发布通报。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明确表示不满意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提案者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 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以政协淮南市委员会名义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形成过程与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参照制定或修订相应实施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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