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建管联〔2022〕100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项目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拨付的人工费用。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阶段担保,担保比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淮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二、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在我市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

(二)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三)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动态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淮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加大惩戒力度。

四、完善激励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推动建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信用情况,对担保金额比例等进行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将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后7日内将本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区推送信息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予以通报。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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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