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城)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市城建局会同市公管局制定了《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指导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认定、汇总和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向“信用淮南”推送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和直属机构、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信用信息认定的部门,负责审核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信用信息通过市城乡建设局“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录入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内容、时间、记录部门、有关证明文件和发布期限等;
第八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企业入统产值及纳税信息为1年;
(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为1至3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
(四)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为3个月至3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
各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九条 各信息登记部门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和信用档案管理。录入人员应当以有效的证书、文书、文件等资料为依据,通过“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从事信用信息录入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登记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用信息登记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登记部门应当立即更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息记录,并在“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并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淮南”推送,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淮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要在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估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用信息(含“黑名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参与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评价质量予以定期通报。对建立信用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迟报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