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4 09:48来源: 市建筑管理处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5000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3.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全部录入淮南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考勤,每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实际施工天数的80%。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录入和考勤情况将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的判定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四)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七)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穿戴有醒目反光条和“专职安全管理人”明显标识的独特颜色(如红色)马甲(或佩戴具有同等显著标识的臂章、安全帽贴等)便于现场识别与监督,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上岗,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监督现场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如实记录“施工安全日志”,消除事故隐患,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环境。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包括:一是实名制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录入系统和考勤情况二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际管理情况;三是《施工安全日志》填写情况;四是安全检查影像记录情况。

建管处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对未依法履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移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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