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行为管理的通知
建管市〔2024〕23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的记录标准和公示要求,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和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等的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总监及相关人员。
二、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具体根据《淮南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常见不良行为与公示期标准》(附件)实施。在公示期内再次违反同一事项的,应适当加重。
三、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时间、地点和不良行为事实、记录依据及公示期等。
四、认定不良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书。
五、认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事实。对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对个人记不良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公示期6个月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议。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须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议。
七、对已确认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告知当事人和所在企业,并在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八、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将在评优评先中予以运用。
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