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气领域刑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七批)

发布日期:2026-09-03 08:18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一

田家庵区安成镇王巷村附近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田家区城管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

案由:2026年1月6日,根据相关排查线索,田家庵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城管局等部门会同安成镇,对田家庵区安成镇王巷村附近私自储存液化气的“黑气”窝点进行突击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0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田家庵区城管局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0只)进行查扣,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二

凤台县杨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某某

案由:2026年1月27日,根据相关排查线索,凤台县住建局、顾桥镇派出所对凤台县顾桥镇顾桥村1处私自储存液化气的“黑气”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18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凤台县公安局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18只)进行收缴。

 

 

 

案例三

寿县孔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寿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孔某某

案由:2026年3月19日,根据相关排查线索,寿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安丰塘镇申桥村孔某某库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31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三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寿县公安局对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31只)进行收缴。

 

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类

 

案例四

凤台县、童某某、考某某危险作业案

【关键词】

危险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童某某、考某某

案由:2026年2月6日晚,根据相关线索,凤台县住建局联合凤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丁集派出所在凤台县凤蒙路与潘谢路交叉口一居民住宅中现场查处一起非法储存液化气的“黑气点”,现场查获“黑气瓶”99只(规格15公斤98只,规格5公斤1只,液化气重量约799公斤)。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涉案人员已被凤台县公安局现场逮捕,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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