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气领域刑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日期:2026-06-03 09:40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一

寿县徐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寿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徐某某

案由:2025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排查线索,寿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正阳关镇枸杞街道徐某某仓库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查扣瓶装液化气瓶39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寿县公安局对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

凤台县王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2026年1月5日下午,根据相关排查线索,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古店乡米集村1处私自储存液化气的“黑气”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5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凤台县公安局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5只)进行收缴。

  

案例三

寿县陶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寿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陶某某

案由:2026年1月29日,根据相关排查线索,寿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安丰塘镇苏王街道西街陶某某出租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48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寿县公安局对陶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48只)进行收缴。

  

 无证经营类

 

案例四

田家庵区刘某某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刘某某

案由:2026年3月10日下午,田家庵区住建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局等专班成员单位会同属地安成镇、淮南杭百,对位于安成镇安成中心小学东北侧的一处疑似“黑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34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局对非法的液化气钢瓶现场进行暂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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