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气领域刑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违规施工类
案例一
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明康公司违规施工,致凤台中压燃气管网破损引发燃气泄漏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谷某某、彭某某
案由:2025年7月12日,由郑州一建承建、浙江明康公司监理的凤台经开区河东水厂改扩建工程,未严格履行涉燃气管网施工“六个必须”(交底、备案、制定保护方案、签订四方协议、人工探管、施工监护)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失职失责,擅自违规施工,致凤台中压燃气管网破损引发燃气泄漏。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11]38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之规定,给予项目经理谷某某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彭某某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公示期一年,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1日。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二
凤台县童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童某某
案由:2025年5月23日,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凤台县公安局古店派出所,对古店乡童某某家中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32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凤台县公安局对童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32只)进行收缴。
案例三
毛集实验区夏集镇刘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
行政相对人:刘某
案由:2025年9月5日晚上22:40,毛集实验区燃气工作专班接群众线索举报,在夏集镇017乡道(明德小学附近路段)道路以东居民刘某家中现场查获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12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对刘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12只)进行收缴。
案例四
潘集区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
行政相对人:徐某
案由:2025年10月16日,潘集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徐某在潘集区贺疃镇朱集村周东庄附近违反国家规定在面包车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7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三十条之规定,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7只)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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