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气领域刑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无证经营类
案例一
凤台县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张某某
案由:2025年3月25日,凤台县燃气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情况下,私自跨区域从颍上县购买“黑气”,以罐装液化气的形式转卖至周边村民用户。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凤台县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潘集区陈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陈某
案由:2025年4月29日,潘集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陈某在潘集区高皇镇曹尹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现场查扣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8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陈某作出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潘集区聂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聂某某
案由:2025年9月26日,潘集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聂某某在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长江路北供电局西100米自建房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30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聂某某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
案例四
凤台县李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凤台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
案由: 2025年4月25日,凤台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凤台县公安局古店派出所,在关店乡一养殖场内对李某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了现场查处,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6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凤台县公安局对李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6只)进行收缴。
案例五
毛集区朱某某非法储存“黑气瓶”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黑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
行政相对人:朱某某
案由:2025年8月6日,毛集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群众线索举报,在毛集镇颖凤路与凤毛快速通道东南交口朱某某家中,现场查获现场查扣疑似不合格液化气钢瓶155只。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之规定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储存的液化气钢瓶(155只)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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