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阶段安全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城)建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和监督行为,根据《关于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现就加强分阶段实施安全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分阶段划分
根据工程施工许可“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正负零以上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划分,结合安全监督工作实际,从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安全监督全过程划分为“±0.000以下施工”(即包含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0.000以上施工”两个阶段。
两个阶段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照两个标段工程分别进行。对每个阶段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有重点、针对性开展工作。有关监督内容、过程监督程序(监督告知、日常监督抽查、中(终)止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危大工程及机械设备管理、实名制考勤及安全监督档案归档均与一阶段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要求相同。
制定每个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施工的安全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对各阶段的不同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做到差异化监管。
三、分阶段相关要求
(一)±0.000以下施工阶段
针对±0.000以下施工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情况,以及为上部结构施工做好衔接准备等工作特点进行监督。重点包括现场基坑(基槽)支护、开挖等危大工程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控,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各项措施、扬尘监测设施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实名制考勤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有关信息化建设情况。
1.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开工条件,规范设置现场围挡、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等临建设施,做好场内施工道路硬化等“三通一平”,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安装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使用。施工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各项责任制度,完善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2.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支模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建部37号令要求进行编制报审,组织专家论证,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实施过程交底、检查、整改、验收、监测等各项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
3.±0.000以下施工阶段的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等手续。
(二)±0.000以上施工阶段
本阶段的监督重点是对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重点包括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幕墙安装、钢结构安装等危大工程各环节实施,高处作业、消防安全管控,组织机构设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日常安全教育、交底、检查,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各阶段工作衔接,规范工作程序,避免因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出现工作漏洞、盲区。各单位各阶段应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项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阶段不得提前开工。
2.各施工阶段,基础工程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对如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重新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二次加固或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及周边安全。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