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2 13:39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县(区)住(城)建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责任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存在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行为。为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依法依规装饰装修

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申办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和部分承重结构构件变动,以及功能调整的设计业务必须由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接。图审单位应对结构和消防等安全有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在确保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财产的安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及送检工作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及装饰工程的材料、构件等进场前,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装饰材料和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装饰材料和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和外观等不符要求的、和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的材料不得进场,监理单位不得见证取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装饰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

四、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强化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应严格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图像应包含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照片,分辨率应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室内环境检测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含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是竣工验收前的重要一环,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 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应检查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0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

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建局、市建管处要按目前赋权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应申办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县区住建局、市建管处要对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不按装饰装修设计文件施工、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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