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2 13:38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字体:[ ] 背景颜色: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标学习先进地区创新经验,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合并办理的基础上,研究决定试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申请办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申办的划分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进展顺序,划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正负零以上施工”三个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自主选择,分成三个类别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具体如下:

(一)分三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0.000以上施工”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和“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合并为“±0.000以下施工”,即按“±0.000以下施工”、“±0.000以上施工”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阶段: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即正常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

二、关于分阶段申办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的说明

(一)申请办理“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文件作为用地批准手续;

2.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

3.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4.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5.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形;

6.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7.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确定监理企业;

8.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办理工伤保险,已严格按规定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

9.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申请办理“±0.000以下结构”阶段施工许可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取得相应阶段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书;

4.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5.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三)申请办理“±0.000以上”阶段施工许可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阶段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具备相应阶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3.有相应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列入申请表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四)分一阶段办理: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许可),需满足上述全部条件。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各阶段施工许可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一致。

(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配合提供各阶段审查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三)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也不能作为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在申办下一个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应直接申请办理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未批先建的工程、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工程不适用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

(五)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步合并办理分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暂停或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承诺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在内的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七)发证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施工许可范围(阶段)施工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撤销施工许可证并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单位反馈。

特此通知。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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