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城)建局、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的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管理水平,推动淮南市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如期达峰。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条例》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二、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一)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9、《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DB34/T 3753-2020等规范。
(二)规范节能设计变更手续。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且应报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加强施工管控。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施工方案,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
市建管处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标准的实施及其施工质量依法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包含“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可合并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并记入监督档案及监督报告。
四、绿色建筑评审工作
鼓励其他项目参加绿色建筑评审,取得绿色建筑评审报告的,可在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时予以加分。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