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定额站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22〕398号)和市住建局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详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附件1)。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对企业开展抽查工作。以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备案的企业为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为25%,抽取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三、检查时间
2022年8月10日至8月30日。
四、检查要求
(一)各受检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表》(附件2),于2022年8月10日前报送至707253589@qq.com邮箱,并提交受检项目的成果文件、对应的造价咨询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安排技术负责人、成果文件编制、审核人员等到场接受检查。
(二)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廉洁纪律和疫情防控要求。
联系电话:6663850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表
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2年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查阅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有以下情况: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4)是否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6)是否执行项目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7)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8)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并加盖有企业公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查阅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现场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查看是否有以下情况:
(1)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
(2)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6)是否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7)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三)检查依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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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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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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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委托单位 |
工程规模或项目总造价 |
项目 |
项目 |
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
发票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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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统计的项目为企业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出具成果文件的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外地企业只填写在淮南市内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